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城南雄峰钢管租赁站与宣小东、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5051号 原告:诸暨市城南雄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叶柏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6号10-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城南雄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城南雄峰钢管租赁站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暨市城南雄峰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