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腾达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裁定决书
(2021)苏08民终3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52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市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纯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庞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