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124号
原告:洪泽区黄集某某钢管租赁门市,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经营者:穆某某,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宗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洪泽区黄集某某钢管租赁门市与被告宗某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洪泽区黄集某某钢管租赁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泽区黄集某某钢管租赁门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