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6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安宜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春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南、**路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新世纪豪园1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一审被告:***汉优庭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安宜东路31号五层。 经营者:***,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再审申请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春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泰公司)、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一审被告***汉优庭酒店(以下简称汉优庭酒店)、***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庭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于***因何前往事发地没有查明。(2)一、二审法院对于事故发生前春林公司和国能公司是否已经将电梯井进行封堵没有查明。在一审和二审审理中其并未见过封堵电梯井视频,未对该证据进行过质证。国能公司提交的电梯井封闭的照片没有原始载体,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其未见过原件,也未质证。其二审提交的案涉六楼电梯口的照片所显示的该电梯口四周墙体上痕迹,是国能公司拆除原有电梯的包边后留下的原固定包边的痕迹残留,并且对比国能公司提交的照片可以发现两张照片不是同一建筑物。对于春林公司提交的事故发生后国能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与清理垃圾师傅的谈话录音和视频,拖垃圾师傅身份并未得到证明,无法证明其确系拖垃圾人及系华庭公司所找的人,也无法证明现场是在几楼,清理垃圾师傅的**同样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该证据同样不应采信。(3)***应急管理局的调查笔录仅是事故发生后对***、**的询问笔录,只是被调查人的单方**,本质上是证人证言,且被调查人均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员工,具有规避本方责任转嫁责任可能。(4)无论承租区域是否已经移交华庭公司,在电梯未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前,电梯井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仍是春林公司,未发生移转。即使电梯井进行了封堵,也是春林公司和国能公司基于其安全保障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其有义务保证这个措施的完好和维护,承租场地的移交并不意味着将电梯井(包括围挡)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移交给其。(5)关于***跌落受伤的六层楼层的管理使用者与电梯井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是两个概念。国能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德源泰公司项目经理***、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和***等人签字的图纸是消防设备安装图纸,是对消防设备的确认而不是现场交接,而且图纸上***,***并没有签署日期,不能确定是2019年12月14日形成。2.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发生时,酒店并不具备营业条件,尚未投入营业,案发场所为非公共场所,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相关规定错误,应适用一般侵权之过错责任原则。基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规则,***不能证明系华庭公司联系其到现场的,不能证明华庭公司对其损害有过错,更不能证明损害与华庭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春林公司提交意见称,1.***系因商洽酒店装修工程进入事发地,事实清楚。2.春林公司在场地交付前已经监督国能公司将电梯井临边防护设施安装到位,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3.根据华庭公司提供的电梯井照片,结合现场运垃圾师傅的**等,足以证明电梯井围挡系华庭公司拆除,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4.华庭公司作为涉案事故六楼楼层的使用者、控制者和管理者,对合理进入该区域的外来人员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华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左右春林公司(***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与***等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包含涉案楼层在内的***利群商业集团第4-10层商铺出租给***等人用于经营酒店餐饮,品牌为汉庭。其后春林公司与华庭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标的为利群商业集团宝应新店第一层酒店大堂区域及四层以上租赁区域和平台层的编号为4F1的商铺,品牌为汉庭酒店等,租赁期限16个合同年度,从计租日开始,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37年2月28日止,华庭公司对商铺进行装修期满的次日为计租日。2019年12月14日,春林公司、德源泰公司、国能公司与华庭公司进行场地交接,并在4-10层图纸上签字确认。事故发生地***老商业大厦六楼系由华庭公司承租使用。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2月17日,场地已经交接由华庭公司接收。华庭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在本案审理中否认交接事实,称记不清楚了,后又辩称图纸没有原件,***和***没有签署日期,交接的只是消防设备而不是涉案场地等。根据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进行询问所作笔录,**称“我们将所有消防井道进行了封闭,而且也拍照了”,“12月14日下午,我们向酒店交付四到十楼,四方(甲方***、酒店方***等)都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我们也拍了视频”。***称,“于2019年12月14日下午,我作为甲方代表,组织酒店、土建单位、安装单位在现场4-10层逐层进行交接,并四方都在交接图纸上签字确认。”结合其与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证言,***在上述图纸签字确认的事实,可以证实2019年12月14日,涉案场地已经进行场地交接并由华庭公司接收。春林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与清运垃圾师傅的谈话录音录像,清运垃圾师傅称是需要清理的垃圾是“酒店拆除的”,“之前拖过一批了,在电梯井往下倒的”。对于春林公司提交的该谈话录音录像证据,华庭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国能公司一审中提交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在楼层交付前,国能公司已将各楼层的电梯井用木板围栏封堵并张贴警示标示,华庭公司二审提供的案涉六楼电梯口的照片也显示电梯口四周墙体上有围栏木板的装订痕迹。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一、二审法院据此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符合证据认定优势规则,并无不当,华庭公司提出的上述证据不应采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认定华庭公司已经接收涉案场地,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华庭公司虽持异议,并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推翻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作出的综合认定,本院对其提出的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华庭公司租赁涉案场地从事酒店经营,虽尚处于装修期间,并未正式经营,但华庭公司并未对涉案场地进行封闭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进行看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进入涉案场地时有管理人员进行阻拦或者警示。一、二审法院参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华庭公司提出的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