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撤销一审判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