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785号
原告:郑远大,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E7栋9号门面。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郑远大与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远大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远大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星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