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执异31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段D栋3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办事处磨石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办事处磨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对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11执256号裁定书有异议,请求变更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为磨石社区办公楼由北向南第5、6、7、8间铺面及二、三楼全层商铺。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办事处磨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磨石社区办公楼由北向南第7、8间铺面及该办公楼第8、9、10三层楼。本院现场对上述标的物张贴了封条及查封公告,并制作了查封清单同查封裁定书当场一并送达给了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不能证明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查封标的的诉求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其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