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743号
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72元,减半交纳449.36元,由原告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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