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7348号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科研楼7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45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票据取得情况
美芝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万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万达公司将位于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住宅一期商务楼公寓室内精装修(标段一)工程分包给美芝公司。美芝公司表示工程竣工验收后,万达公司同意补贴美芝公司迟延支付质保金987000元的利息,补贴金额为121993.2元,贴息以赶工费的名义签入合同《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住宅一期商务楼公寓室内精装工程(标段一)补充协议》。2020年7月7日,万达公司与美芝公司签订《广州万达城二期项目A2地块零星工程合同》,工程款为121993.2元。美芝公司称前述合同款项实际为上述迟延支付质保金987000元的利息。为支付该部分利息,万达公司向美芝公司出具案涉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票据情况
(一)票据类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票据号:230258104449420211224116045194;230258104449420211224116045233;
(三)票面金额:60996.6元、60996.6元;
(四)出票人、承兑人:万达公司;收款人:美芝公司;
(五)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12月24日;到期日期:2022年6月23日、2022年9月23日;
(六)承兑情况: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七)背书情况:无;
(八)提示付款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9月28日;
(九)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三、美芝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21993.2元及利息(其中以票据金额60996.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票据金额60996.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万达公司辩称,如被告需承担票据利息,应按照活期利息标准承担。原告应进行书面追索通知,但原告未书面通知,故利息应从本案立案之日起算。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美芝公司基于与万达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取得案涉汇票,现汇票已到期,美芝公司在提示付款后被拒,故美芝公司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万达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万达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本案中,美芝公司于案涉两张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承兑系统提示付款被拒,美芝公司主张自票据到期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达公司抗辩美芝公司未向其书面追索故利息应从开庭之日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21993.2元;
二、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以6099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099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5元,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