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5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6028.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0692元,扣除执行费3902元后,剩余款项266790元(含案件受理费、**支付期间债务利息、利息)已支付至申请人指定帐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