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6166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岭,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温泉大道81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9721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被告浙江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