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59号统建水岸人家6栋14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52163Y。
法定代表人:钟庆华。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全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富昌
书 记 员 潘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