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209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59号统建水岸人家6栋14层2室。
法定代表人:钟庆华,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