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五峰执字第00196-1号
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孟凡虎。
被执行人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庆华。
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五峰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