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特473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