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50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安置小区9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