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169号
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丽水康城12栋2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791191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831548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