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16597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安置小区9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峻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峻丞公司向**支付劳务费用112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峻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至8月,**到**公司、峻丞公司承建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阅璟台项目做勾缝。完工后,**公司、峻丞公司一直拖欠劳务费用。2022年3月4日,峻丞公司制作《农民工及劳务人员工资表》,该表格的序号18显示“**”“勾缝”“工资金额11276元”,**公司、峻丞公司均在该表格上**确认。该表格下备注“此工资发放时间为项目业主方结算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在其劳务提供完毕后立即进行结算,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进行拖欠,因而到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权。2022年3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向**公司发送洪劳社监令《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在2022年4月6日前:……9、先行清偿……全部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并办理相关手续”。然而,迄今为止,**公司、峻丞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第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对**公司的全部诉请。**公司作为发包人,已不欠付工程款,责任主体系峻丞公司,**公司不应对**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案涉阅璟台工程项目经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已查实峻丞公司拖欠劳务费的情况,**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已配合解决了该问题,并在已付清峻丞公司工程款的前提下,又超额支付了应由峻丞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如峻丞公司仍欠付**的劳务报酬,那也只能由峻丞公司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第三、**公司对峻丞公司超付的工程款追偿,将另行起诉。
峻丞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阅璟台项目批量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峻丞公司,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峻丞公司雇佣**在该项目做勾缝。2022年3月1日,证明人**、**向**出具手写8#楼勾缝表,载明总费用为11276元。2022年3月,峻丞公司制作《农民工及劳务工人员工资表》记载“18**勾缝工资金额11276元”,**本人对工资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工资表上有**公司**确认,下方备注:此工资发放时间为项目业主方结算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如不能按时发放,每延迟一天多付100元(项目结算完成大致时间为2022年10月-12月)。中途如有人来公司闹事者一次一人将罚款2000元,后面从此工资表扣除。2022年3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作出洪劳社监令〔2022〕01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在2022年4月6日前先行清偿包括全部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2年4月14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关于阅璟台项目-**班组的工程款核算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如下:一、**班组,最终结算金额717万元;二、**装饰已支付工程款6337146.62元;三、**装饰应付工程尾款金额67.6万元;四、**班组应付工人工资793112.55元;附《工资表》;五、**承诺资金缺口约11.7万元由**本人自筹资金支付给工人;六、东西湖法院受理劳务纠纷按法律程序处理。峻丞公司在该说明上加盖公章,并备注:以上情况属实,同意上述方案,**在该说明上签名。同日,**公司(甲方)、峻丞公司(乙方)及案外人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丙方提供的《拖欠工资人员名单》为依据,以67.6万元工程尾款为限,直接将乙方丙方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及聘用人员。
另查明,**系峻丞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作为峻丞公司雇佣的从事勾缝的人员,与峻丞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峻丞公司作出《工资表》确认尚欠**劳务费11276元,故峻丞公司应向**支付劳务费。关于**
公司是否承担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该规定,**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对峻丞公司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峻丞公司追偿。峻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276元;
二、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峻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