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3570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