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3570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