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125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