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6943号
原告:金牛区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陈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谨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金牛区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牛区某某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某某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