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108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府。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