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民初7842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梅东村(东江陈)6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海东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0724元,由原告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