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4738号
原告: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祝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蔡某、祝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