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总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61号 原告深圳市雄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总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雄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总站、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雄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9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148元,由原告深圳市雄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