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3015号之一
申请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155098X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8448148A。
法定代表人:***,任职不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陕0302民初30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89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菲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