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民初7693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09932550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10068907Y。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西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8448148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与被告宝鸡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前程电器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