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91民初2号之一
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30号2幢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11046C。
法定代表人:岳义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2幢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96279020。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保全费2916元,共计7160元,由原告杭州恒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