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3598号
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9806823X9。
法定代表人:何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96279020。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杭州图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