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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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33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2幢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96279020。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
原告**与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保全费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娜娜
书记员胡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