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5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梅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1047654515835。
法定代表人:俞鸣,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肖健,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二层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96279020。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卡娜,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山缘老人公寓)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5月24日,今隆公司(承包人)与山缘老人公寓(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发包人将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室内单独装修,包括地面、墙面、顶棚、卫浴、厨间洁具、五金、家居、电器、内门、油漆和涂料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中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内(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5天(具体按双方确定的施工计划为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合同价款:暂估合同单价为2000元/㎡,暂估面积为5000㎡,暂估造价1000万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违约:发包人存在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等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支出、承包人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二部分专用条款:……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方式确定(固定单价是指开工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单位报价,本项目单位报价如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另外两标段同一标准线的单位报价),其他无类似的单位报价和合同外以及变更工程量按本合同23.3条执行;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变更的结算价调整方法:1、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2、无投标单价的新增项目,参照2010版浙江省费用定额二类上限取费:材料参施工同期的《杭州造价信息》及《杭州市市场汇编》价格,人工补差等参施工同期的杭州市建筑工种人工工资信息调查情况说明的日工资调整结算:无价材料按甲乙双方签证确认为准;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二十五日执行通用条款25条;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审核造价的75%,合同外增加的费用不计入当月工程款,于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甲方审核造价的85%;(3)竣工结算经审计,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15天内支付至决算价的95%;(4)余5%作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无息退还第一年2%第二年3%支付;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5条;41.担保与保证:一、本工程双方约定保证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在双方签订完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由甲方应开具定金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加盖单位财务章并提供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后合同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其他约定如下:(1)乙方缴纳定金后,甲方即向乙方提供该工程的详细土建施工图及项目设计要求一套,乙方按照土建施工图及甲方要求进行装饰装潢设计,乙方提交设计方案应于三个工作日确定,该设计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编制工程预算,乙方提交预算后应于七个工作日确定,预算包括设计费叁万元整计入工程总造价;(2)保证金退还:保证金按照月支付比例每月退还20%,退至80%,余下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
2013年9月25日,山缘老人公寓(发包方)与今隆公司(承包方)签订一份《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一、合同工期的调整:开工日期:2013年09月25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若开工延迟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总计天数为95天(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价款:暂定合同价款为5625500元(含1-5层空调系统,含本补充协议第四条内容,不含家具、电器的费用,家具及电器项目的价格由乙方另行报价)。三、合同价款的调整:1、本合同采用单价按2013年8月22日工程签证单001调整的预算审核工料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方式确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人工日结算价签证单为2013年8月22日工程签证单001号“材料结算价签证”);2、工程的变更联系单和结算套用《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人工及材料有报价的按双方确认的单价组价,无报价的材料由双方重新签证确认。变更及调整项目的人工单价按定额人工日补差至175元/工日结算,本工程人工补差后计入取费基数取费,各项取费费率按主合同条款所述内容;3、月工程量结算于当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报工程形象进度,经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科佳)核价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原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执行;即为:(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审核造价的75%。合同外增加的项目费用不计入当月工程款,于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经甲方审核造价的85%;(3)竣工结算经审计,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15天内支付至决算价的95%;(4)余5%作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无息退还第一年2%第二年3%支付。四、原设计更改部分确认:1、保健楼地面须先做厚3cm水泥砂浆找平层。不计室内高差,统一按28/㎡结算;2、护理室地面找平后直接铺设复合地板,不做木龙骨与细木工板基层;3、二至五层过道地面找平后铺设塑胶地板,不铺抛光砖;4、多功能厅墙面取消大理石干挂,改为木饰面装修。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健楼装修工程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定的开工日期至本补充协议调整的暂定开工日期期间,不视为甲方和/或乙方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对于该期间项目未开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七、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及山缘老人公寓2-3号楼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二5.2条确定为:发包方不委托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二5.3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确定为宋彩凤。
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25日开工,于2014年2月28日预验收,于2014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5月24日,今隆公司支付山缘老人公寓定金100万元。后山缘老人公寓退还定金80万元。
山缘老人公寓已支付给今隆公司工程款3875831元。2013年12月30日,山缘老人公寓支付给科佳公司咨询费64650元。
工程竣工后,今隆公司向山缘老人公寓提交结算资料。2016年1月20日,何藻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此表作为竣工资料审核完备的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该院根据今隆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今隆公司负责施工的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房价鉴(2018)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该工程根据今隆公司方送审的工程造价为7777358元,经鉴定工程造价为5664389元(未扣除质量问题部分造价)。今隆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69997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今隆公司开具的编号为006《施工联系单》,载明:“联系内容:经甲方要求,原地面找平铺多层复合地板,现改为局部找平,木龙骨、12夹板基层,强化地板铺设。每平方结算价230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局部找平部位:18~22/F~D轴,15~22/R轴,请甲方确认。”山缘老人公寓经办人何藻在“业主单位意见栏”写明“同意按图施工,请审计单位根据主材价表审核结算价”。宋彩凤、严敏签字确认。后附图“护理室地面做法”,何藻签字确认。
2013年11月有关“中央空调签证”的《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意见:①一楼中央空调系统同意按附表型号及区域配置施工,价格按三十七万元整结算。②二楼及以上部分空调配置按实际情况调整。根据附表,室外空调机3台,其中1台G**-Pdm280W/Nab-n,1台G**-Pdm450W/Nab-n,1台G**-Pdm1008W3/Nab。而现场实际为室外空调机5台,其中4台G**-Pdm280W/Nab-n,1台G**-Pdm450W/Nab-n。山缘老人公寓经办人何藻,项目经理宋彩凤,严敏签字确认,并加盖山缘老人公寓公章。现今隆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山缘老人公寓支付今隆公司工程款39015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45145元(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四倍从2015年5月1日暂计至2016年1月10日,实际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山缘老人公寓支付今隆公司设计费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29元(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四倍从2015年5月1日暂计至2016年1月10日,实际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山缘老人公寓返还今隆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986元(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四倍从2015年3月15日暂计至2016年1月10日,实际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4.山缘老人公寓支付今隆公司律师费160000元;5.该案诉讼费用由山缘老人公寓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今隆公司、山缘老人公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今隆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赔偿逾期返还损失的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证金按照月支付比例每月退还20%,退至80%,余下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山缘老人公寓仅返80万元,尚有20万元未返还,山缘老人公寓应予返还。故今隆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20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今隆公司主张的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案涉工程于2014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山缘老人公寓应于2014年8月27日前返还剩余20万元保证金。今隆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的四倍标准主张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明显过高,该院酌情确定为年利率6%,自2014年8月28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1月10日为16667元。之后的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按相同标准另行计付。
关于今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根据该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今隆公司负责施工的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664389元。双方的争议项包括:1.护理室地面施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保健楼地面须先做厚3㎝水泥砂浆找平层,不计室内高差,统一按28/㎡结算;护理室地面找平后直接铺设复合地板,不做木龙骨与细木工板基层。编号为006《施工联系单》确定的施工方案为“原地面找平铺多层复合地板,现改为局部找平,木龙骨、12夹板基层,强化地板铺设。每平方结算价230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局部找平部位:18~22/F~D轴,15~22/R轴。”该联系单有山缘老人公寓的项目经理宋彩凤签字确认,且该联系单出具在《补充协议》之后,应认定为双方对护理室地面施工方案的变更。《施工联系单》对施工方案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该院认为,结合《施工联系单》后附图纸,鉴定机构局部找平部位按照《施工联系单》约定的每平方米230元,护理室其他地面按《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第1、2款约定的每平方米129.23元(28+101.23)计算并无不当,该院予以采信。2.空调问题:(1)一楼中央空调:虽今隆公司实际施工的空调室外机与《工程签证单》约定的不一致,但山缘老人公寓在今隆公司安装后及工程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且上述空调一直在使用,故鉴定机构按照实际安装空调的型号计算造价,并无不当。(2)二楼空调:《工程签证单》载明山缘老人公寓意见:二楼及以上部分空调按实际情况调整。统帅为海尔品牌的一个系列,经核实,实际安装的空调与《工程签证单》一致。3.墙纸、电线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墙纸、电线存在质量问题,故山缘老人公寓提出扣减费用的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山缘老人公寓朱行其支付给科佳公司的咨询费64650元应计入支付给今隆公司款项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因此,今隆公司负责施工的山缘老年公寓保健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664389元。扣除山缘老人公寓已支付的3875831元,山缘老人公寓尚应支付1788558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山缘老人公寓应支付给今隆公司工程款1788558元。
关于今隆公司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请。因现有证据显示,今隆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起诉,其在2016年1月20日才提交完毕竣工资料,双方在该案诉讼前未能就案涉工程的总造价达成一致并非山缘老人公寓原因所致,该院受理后,根据今隆公司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后以判决形式才确定最终造价,故今隆公司的该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今隆公司主张的设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算包括设计费3万元计入工程总造价。该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未包含设计费,故今隆公司主张3万元设计费具有合同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今隆公司主张的相应利息损失,因合同中并未单独约定设计费具体何时支付,今隆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的4倍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今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缘老人公寓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承担今隆公司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今隆公司主张律师费16万元在合理范围内且已实际发生,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28日判决:一、山缘老人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今隆公司工程款1788558元;二、山缘老人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今隆公司设计费30000元;三、山缘老人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今隆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667元(暂算至2016年1月10日),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付;四、山缘老人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今隆公司律师费160000元;五、驳回今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90元,由今隆公司负担25165元,由山缘老人公寓负担20625元。鉴定费69997元,由今隆公司负担19017元,由山缘老人公寓负担50980元,山缘老人公寓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今隆公司。
宣判后,山缘老人公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对护理室地面造价、空调的价款未予以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护理室地面根据现场实际施工、安装情况,以及审计单位确认的范围。施工单位应做重大整改,其费用为55万元。第一、对于护理室地面施工问题,一方面,今隆公司开具的编号为006《施工联系单》的业主单位意见一栏并无山缘老人公寓的盖章,何藻仅是山缘老人公寓一方的普通工作人员,今隆公司一方应当就何藻的该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进行举证,方能认定该《施工联系单》对山缘老人公寓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即使按审计单位的确定范围应做实体混凝土垫层的部位,也被空心的架空层板代替了,因此该《施工联系单》并不能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案涉造价据此应扣减55万元。第二、对于空调价款问题,对于一楼中央空调,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今隆公司实际安装的型号与《工程签证单》不一致,施工方及审计单位认为虽然型号标注不一样,其实是一样的机器,并以山缘老人公寓在安装及工程验收后未提出异议为由仍然计算了相应价款。山缘老人公寓认为:最权威的应由今隆公司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这二种不同型号的机器是同一样东西的证明。否则山缘老人公寓要求进行更换,如今隆公司不愿意更换的,该案涉造价据此应扣减8万元。第三、对于施工方在本项目中使用了假冒的伪劣电线的问题,要么由今隆公司整改,如今隆公司不整改的,应承担75万元的整改费。对上述问题,如有必要,山缘老人公寓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二、一审判决山缘老人公寓承担设计费与审计报告明显矛盾,也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第一、案涉工程经司法审计而确定总造价,司法审计已经全面考虑了施工单位的各项成本,因此当审计报告未将设计费列为成本时,要求山缘老人公寓另行承担设计费显然和审计报告矛盾。第二、今隆公司系施工单位而非设计单位,根据常理本身并不配备专业的建筑设计人员,具体的建筑设计工作通常委托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公司及人员来完成。本案一审过程中,今隆公司并未提供具体在何时委托了何人完成了何种设计,据此山缘老人公寓认为,即便双方合同对设计费进行了约定,但如该设计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该设计费客观上也不应当计入山缘老人公寓的成本。综上,请求:1、请求撤销(2016)浙01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8558元”;2、请求撤销(2016)浙01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3、请求重新分配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由今隆公司承担。
针对山缘老人公寓的上诉,今隆公司答辩称:一、针对山缘老人公寓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工程造价时对护理室地面造价及空调的价款未予调整。首先,一审法院已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争议工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了护理室地面造价和空调价款。鉴定单位审定护理室地面造价为224041.85元(比今隆公司的送审价降低140696元);空调价款为348420元(在签证价基础上已扣减22782元)。该鉴定系法院委托、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且也经过了本案当事人的当庭质证,程序合法,不存在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护理室造价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保健楼的地面做法是先做厚3cm水泥砂浆找平层,再找平后直接铺设复合地板。但之后双方又通过签署006号施工联系单,将护理室地面做法变为局部找平、木龙骨、12夹板基层、强化地板铺设;每平方结算价为230元。今隆公司对地面的做法均严格采用了006号施工联系单约定的局部找平+木龙骨+地板等的做法,护理室地面共计1578.29平方米本应全部按照230元每平方的价格来进行结算。但鉴定单位仅仅按照联系单上注明的“局部找平部位”的199.26平方米计价230元,对其余1379.03元的部位仍按照补充合同约定计价129.23元。这已经让今隆公司损失了本就应计入工程造价的14万余元的护理室地面工程款。山缘老人公寓要求案涉地面造价再扣减55万元,显然毫无任何依据,也不知该金额是如何组成的。对于空调价款问题:原先的报价单中约定直流变频主机的型号为GMV-Pdm280W/Nab-n1台,单价为28950元;型号为GMV-Pdm450W/Nab-n1台,单价为49800元;型号为GMV-Pdm1008W3/Nab1台,单价为108500元。因空调主机本身就是有较小功率的几台主机叠加而得较大功率的主机,不存在单独功率为1008W的主机,报价单中型号为1008W的主机本身就是由2台28**、1台45**的主机合装而成。今隆公司在一审中也已将室外机规格与参数提交给法庭参考。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核实后根据工程签证单的基础上对空调造价已经调整减少了22782元。故山缘老人公寓要求进行更换或扣减8万元价款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二、对于山缘老人公寓提出的电线系假冒伪劣的问题。首先,山缘老人公寓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今隆公司安装的电线是假冒伪劣的,山缘老人公寓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安装。相关材料均有厂方提供的检验合格的报告,且入场时也均通过山缘老人公寓原先在土建工程承接的监理机构的认可。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存在相应的质量问题,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而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山缘老人公寓已使用数年之久,现在来主张质量问题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双方协议,也已早过两年的质保期。故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不影响今隆公司主张工程款。三、设计费系双方合同约定,且已由今隆公司完成,山缘老人公寓理应支付。首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只是对今隆公司负责施工的山缘老人公寓保健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而设计费并不包括在上述鉴定范围内。故不能以此就认为设计费无需支付。其次,由今隆公司进行设计系双方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的“其他约定”中明确由今隆公司按照山缘老人公寓提供的土建施工图及其要求进行装饰装潢的设计,且双方明确设计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再者,今隆公司也已完成相关设计,如双方在一审中均予以认可的006号施工联系单,其地面做法的附图就是由今隆公司完成的,在图纸上也明确可见“浙江今隆建设建筑装饰设计院”的字样。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山缘老人公寓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山缘老人公寓应支付今隆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二是山缘老人公寓是否应支付今隆公司设计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山缘老人公寓认为,其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扣除护理室地面造价、空调价款以及因电线质量问题整改的费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护理室地面造价,因编号为006《施工联系单》上有山缘老人公寓的项目经理宋彩凤的签字确定,其后所附《护理室地面做法》由何藻签字,而何藻系山缘老人公寓的员工,且其签字亦出现在其他联系单中,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已将该部分款项计入工程总价,而山缘老人公寓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并未施工或未按图施工,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应计入工程总价内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空调费用,根据《工程联系单》所载内容,今隆公司当时提供了空调系统价格表,且山缘老人公寓在2014年使用案涉房屋后也没有就空调问题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山缘老人公寓的上述意见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电线的质量问题,山缘老人公寓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线存在问题,故其要求扣除整改费用没有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安涉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5664389元并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判令山缘老人公寓支付工程款1788558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山缘老人公寓认可今隆公司进行了设计,但认为该款项包含在总价款中,没有单独的设计费,本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设计费3万元,而该笔费用没有体现在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中,故原审法院判令山缘老人公寓支付该笔设计费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负担。(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办理退费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张一文
审 判 员 毕克来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晔
书 记 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