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二层233室。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双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俞鸣,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京
执 行 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