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789号
原告:杭州佳闳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易构大厦2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二层233室。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东,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闳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佳闳宸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谧
书 记 员 金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