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5914号之一
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味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工业园区杭海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五味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048元,减半收取6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4元,由原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