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百货A座20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103272/20432567(出票日期2013年2月20日,出票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江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出票金额1万元,本票到期日2013年4月20日)的银行本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