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百货A座20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103272/20432567(出票日期2013年2月20日,出票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江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出票金额1万元,本票到期日2013年4月20日)的银行本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