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2154号之二 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3幢东4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加上财产保全申请费4145元,合计4170元,由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