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催6号
申请人: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3幢东43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钟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甜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30××72/20××93,申请人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0月9日,收款人南京××大学,出票金额1万元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南京**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佴 永 年
审 判 员 宋 红 宁
审 判 员 周 庆 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见习崔坤
书 记 员 王 小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