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与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9民初440号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下团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九江社区二栋一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以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