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周世健,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杨开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
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世健、***、杨开智、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世健、***、杨开智、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165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世健、***、杨开智、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世健、***、杨开智、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165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月 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夏何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