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凤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501693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