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5民初445号之一
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88174N,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黎明路15、16、17号井家小区48号地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安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566240388H,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荷城福苑9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2950元。2023年7月28日,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处理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交),由原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8068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