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等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3民初7629号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邓某,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144185。 法定代表人: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枣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某兴仁街道办事处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办公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山东某乙有限公司、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枣庄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42元,由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