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081号
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859号警秀苑小区物业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术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术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005,025.72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6,835.18元),由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810.1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