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