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56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鼎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5—7号C114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6586497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食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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