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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2民初2032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