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2民初2032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