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4民初6475号
原告:***,女,200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母亲。
被告:广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
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某某日产乘用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Y*。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某某日产乘用车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