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佳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陕西佳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通塬路1680号浐灞生态汽车城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一审被告陕西佳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7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风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案涉车辆自燃是产品缺陷所致,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从火灾现场看,车辆停放环境恶劣,无法排除车辆火灾由外火引燃车辆后,导致仪表台右侧线束与支架搭铁。或者是老鼠咬断线所致,《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没有排除外部火源。《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目的是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并非对车辆质量进行鉴定,不能直接用于质量问题认定;2.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举证责任应由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已经确定了举证责任,而二审法院却以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是因保险合同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将保险公司等同于一般消费者,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其他同类型案件,法院均坚持保险公司应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者。本案应先由平安公司举证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平安公司为专业保险公司,与普通消费者在举证能力有差别,保险公司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3.二审法院没有明示或告知相关举证规则直接改判,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救济机会;4.根据其他同类型案件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应统一法律适用。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系因保险合同取得代位求偿权,二审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此外,案涉车辆自购买到自燃仅十余天,属于准新车。案涉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内线束与线束支架搭铁所引发,东风公司所称案涉车辆自燃的原因有线束被鼠咬、案涉车辆被改装及外部火源引发,但是东风公司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性能不符合公众对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并判令东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综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