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建元,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6元,减半收取65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