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4856号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登记立案。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振铎